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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通报:244名干部被问责,厅级6人、处级76人

决策杂志 2023-08-26

6月19日,江苏和河北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江苏省对2个责任单位、89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36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9人;党纪政务处分5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人),诫勉谈话14人,其他处理24人。


河北省共对14个责任单位、155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40人,科级及以下干部98人,其他干部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3人,诫勉32人,其他处理30人。


具体通报如下:



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6月1日向江苏省反馈督察报告,同步移交了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江苏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成立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江苏省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方案,对移交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实事求是开展核查、精准规范认定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报省委批准,对2个责任单位、89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36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9人;党纪政务处分5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人),诫勉谈话14人,其他处理24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镇江市长江岸线清理整治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镇江市对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占用河道的项目未全部纳入清理整治清单,存在少报漏报问题。现场抽查发现,长江干流镇江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仍有19个项目未取得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前建设项目9个,颁布实施后建设项目10个。扬中市有关部门以水利设施名义立项建设的西沙湾星空酒店位于长江河道内,扬中市明知该项目违法,但在上级排查时仍将其报告为水利设施。丹徒区安丰船业有限公司、振兴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2021年后仍存在用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填占江滩侵蚀江面问题。江苏复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经审批违法占用长江岸线新建船舶修造和拆解项目,含油废水直排长江。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滩地430亩建设厂房和生产设施。江苏远泽电器有限公司产生废水偷排长江。扬中市众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长江河道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粪污废水直排长江。镇江华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扬中龙昌塑料废料加工厂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有9条塑料颗粒生产线,“两断三清”不到位。镇江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长江岸线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监管执法工作不力。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扬中市委市政府向镇江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扬中生态环境局党组向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镇江市原副市长潘早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


给予扬中市委书记张德军,扬中市委副书记、市长贾晟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给予扬中市副市长林成春政务警告;


给予时任扬中市副市长戴少华党内警告;


给予丹徒区副区长胡光亮诫勉谈话;


原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科长景剑、原扬中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蔡华勇环境监管失职失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苏环(扬中)水务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孙琦解除劳务合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其他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外,对其他20名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宿迁市生态保护不到位,大运河宿迁段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宿迁市豫星化工公司在大运河岸线露天堆存磷石膏并向堆场偷排废水问题后,宿豫区在场地内仍有数万吨磷石膏堆存情况下,2019年7月上报完成整改并申请销号。2019年11月江苏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该问题后,当地2020年6月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再次上报完成整改销号。此次督察进驻前,当地突击清运磷石膏等固体废物4.7万余吨,并将大量固体废物就地覆土掩埋,督察组指出该问题后,当地又清理出固体废物混合土约4万吨。对其析出的淋溶液抽样监测,总磷、氨氮浓度分别达3350毫克/升、172毫克/升,对大运河水环境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大运河规划出台以后,泗阳县、宿豫区分别出让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2.4万平方米、10.8万平方米土地建设工业项目。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大运河邻近约130亩土地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马陵河周边区域管网雨污混流严重,大量雨污水混合排入马陵河。宿迁市主城区的民便河、小白河等河道均有多处污水直排口和溢流口。宿迁市相关部门和区(县)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到位,建设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工作不坚决,对督察交办问题敷衍整改,大运河宿迁段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时任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燕枫谈话提醒;


给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翁万里党内严重警告;


给予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于登才谈话提醒;


给予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苏学敏政务警告;


给予宿迁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民富诫勉谈话;


给予时任宿豫区委副书记、区长殷其国政务警告;


给予宿豫区委常委、宿迁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孟凯党内警告;


给予宿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吴英梅政务记大过;


给予时任宿豫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邓全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另外,对其他11名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淮安市部分区县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淮安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不到位,2021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44%,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较为普遍。现场检查发现,盐河城区段约3公里河道有5个雨水排口晴天直排污水,在河面形成明显污染带。淮安市开发区丰收河、清江浦区清安河、涟水县城北大沟、邮电中沟均有污水直排。淮安市2021年对建成区51条水体开展监测,发现27条出现黑臭。淮阴区盐河小区2021年完成截污改造的新建管网出现多处破损,大量污水直排,周边水体重度黑臭。抽查发现,清江浦区清安河、洪福河均为黑臭。由于区域污水收集处理、沿线环境整治不到位,大量污水垃圾在排涝泵站和涵闸上游蓄积,淮安市国家和省考核断面上游支流支浜水质较差。2022年3月,当地对断面上游10公里范围内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水体监测发现,76个采样点位中,V类和劣V类点位占比达21%。2020年和2021年汛期,南六塘河等6条水体水质明显下降。2021年7月,全市11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仅27.3%,同比下降9.1个百分点,赵公河等4条河流水质降为劣V类。淮安市相关部门和区(县)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水环境治理有明显差距。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淮安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靳德勤政务警告;


给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戚善功诫勉谈话;


给予时任淮安市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葛恒展、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卫龙君谈话提醒;


给予时任淮安区区长施恩佩诫勉谈话;


给予淮安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彭凯,淮安区副区长陈祖敏,淮安区副区长印祺,淮安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王成伟,时任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高超谈话提醒;


给予时任淮安区副区长李晓旭党内警告;


给予淮阴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克涛谈话提醒;


给予淮阴区副区长胡垚诫勉谈话;


给予淮阴区王家营街道党工委书记、四级调研员邓运国党内警告;


给予时任清江浦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守明,时任清江浦区副区长薛莉,时任清江浦区副区长张红梅,清江浦区副区长尹希海,清江浦区副区长刘玉梅,清江浦区政府党组成员夏平谈话提醒;


给予洪泽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磊,时任洪泽区副区长左鹏谈话提醒;


给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局长朱兵政务警告;


给予时任淮安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马慧明谈话提醒;


另外,对其他16名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上述3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表明,个别地区、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还不够到位,在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理念树得不牢,担当作为不够,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履职尽责不力,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到位。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的“环境美”新江苏宏伟蓝图变成生动现实。要以最严态度、最快速度、最大力度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生态环境保护短板弱项,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前”为“路线图”,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交相辉映的现实图景,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努力把江苏建成美丽中国的省域范例。



2022年3月23日至4月2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6月1日向河北省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步移交了3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将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部署推动整改工作。成立了省委书记、省长任双组长的河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组长的追责问责和整改监督工作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省纪委监委制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追责问责和整改监督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核查组深入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厘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共对14个责任单位、155名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40人,科级及以下干部98人,其他干部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3人,诫勉32人,其他处理30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承德市兴隆县非法采矿问题突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承德市兴隆县帅宝矿业、鸿基矿业、羊鼻子岭铁矿等矿区无证非法采矿67.9万吨,导致山体严重破损,矿坑及其周边支离破碎,地表大面积裸露,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六里坪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被非法采矿点侵占实验区44亩,破坏一般公益林12亩;河北铸合集团非法占用破坏林地40亩、耕地29亩。百砬沟废弃矿山没有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反而在原开采面上继续开矿,原需综合治理面积为30亩,目前开采破坏山体面积已超过57亩。泽华矿业公司三拨子铁矿大东北沟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启动,计划2020年10月完成,但其治理方案编制一再延迟,没有实质进展。承德市兴隆县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不到位,对矿山开采和生态破坏监管不力,导致非法采矿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林地等行为长期存在。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对沧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薛青松(时任兴隆县委书记),兴隆县委书记王国辉诫勉谈话;


给予隆化县委书记焦军(时任兴隆县委副书记、县长),兴隆县委副书记、县长尚晓辉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承德市委副秘书长王鹏飞(时任兴隆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承德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许建民(时任兴隆县政府副县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马广春(时任兴隆县政府副县长)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兴隆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强占坡(时任兴隆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兴隆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李晓军(时任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兴隆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孟庆华党内警告处分;


对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纪庭军诫勉谈话;


对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范明杰,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满批评教育。


另对46名科级及以下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5人,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1人,免职6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人(含同时免职或降级4人),党内警告处分9人,政务记过处分2人,诫勉谈话12人。


同时,责令兴隆县委、县政府向承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向兴隆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邯郸市钢铁行业去产能存在乱象,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不力问题


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底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600m³高炉大修名义违规启动厂区内易地建设,2016年将原计划淘汰的450m³高炉调整为尚未建成的600m³高炉,用于化解产能任务,获得奖补资金6383万元。2021年11月,该公司在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公告以及备案的情况下,未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采取高搭密闭围挡方式,违规建设一座1260m³高炉。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在未完成备案、环评、能评等开工前必备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一座1580m³高炉。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2009年2月环保部批复相关要求,对一座1000m³高炉及时淘汰关停,直到2016年5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相关问题后才实施封停。2011年2月全省钢铁普查时,邯郸钢铁公司将该高炉作为在产装备上报,导致该高炉纳入全省钢铁产能基数,并于2014年获准列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2016年4月作为有效产能列入全省上报国务院备案的《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邯郸市委、市政府,武安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违规建设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对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才(时任邯郸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


对邯郸市二级巡视员王晓涛(时任邯郸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时任邯郸市发改委副主任耿永忠(现已退休)诫勉谈话;


给予武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路铭,武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艮安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武安市政府副市长韩保魁(现已退休)诫勉谈话。


另对22名科级及以下干部、4名其他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3人,党内警告处分8人,政务记过处分3人,政务警告处分4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免职1人。


同时,责令邯郸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邢台、唐山、衡水等市县违规处置污泥,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问题


邢台市隆尧县正祥牧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养殖蚯蚓名义,与邢台市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等19家单位违规签订污泥处置合同,污泥产生单位没有依法核实正祥牧业有限公司资质。2017年10月以来,正祥牧业有限公司非法接收生活和工业污泥8.8万余吨,其中从石家庄军城皮革有限公司(含铬鞣工艺)违法接收工业污泥6650吨;大量污泥非法倾倒堆放在耕地上,侵占耕地面积超过226亩,环保督察时可清晰辨认的污泥就有近1.3万吨,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隐患。唐山市古冶区沃农有机肥有限公司以利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生产有机肥名义办理生产经营许可和环评审批手续。2018年以来,该公司违规从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下属5家污水处理厂非法接收污泥15.56万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衡水市枣强县大营污水处理厂将2697吨工业污泥违规委托无污泥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处置。邢台市隆尧县、唐山市古冶区、衡水市枣强县对污泥违法处置监管责任缺失,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审核把关不严,任由非法处置污泥问题长期存在。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对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一级调研员徐怀亮、时任副调研员国栋民(现已退休),隆尧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王爱国,巨鹿县政府二级调研员王跃民(时任隆尧县政府副县长),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安伟(时任邢台水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批评教育;


对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欢胜,隆尧县政府副县级干部王晓彦(时任隆尧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副县级干部刘锦旗诫勉谈话;


给予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谷志豪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杨振轩(现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


对时任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宏振,因另案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另对16名科级及以下干部、5名其他人员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人,党内警告处分7人,诫勉谈话2人,批评教育8人。


同时,责令隆尧县委、县政府向邢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唐山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树林,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冀桂梅(时任唐山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唐山市古冶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卫民(时任唐山市古冶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唐山市古冶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刘春福批评教育;


对唐山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卫华,唐山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孔凡博(时任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区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张浩(时任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唐山市古冶区住建局四级调研员安志强(时任唐山市古冶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山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汝涓(时任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四级高级主办王永生(时任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局长)诫勉谈话;


给予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立军党内警告处分。


另对9名科级及以下干部、4名其他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人,党内警告处分4人,政务记过处分2人,诫勉谈话1人,批评教育1人。


同时,责令古冶区委、区政府向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四级调研员程钊(时任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枣强县大营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李强诫勉谈话;


给予枣强县大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长宝,枣强县新屯镇二级主任科员、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挂职副局长冀金召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枣强县大营镇二级主任科员巩少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另对1名科级干部、2名其他人员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给予留党察看1年、撤职处分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批评教育1人。


同时,责令枣强县委、县政府向衡水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为镜鉴、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站在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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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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